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