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工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工权益保障职责,导致职工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未在规定时限内立案查处、结案或者告知处理结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