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给职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整顿;

(三)对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公安机关强制退还,并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