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救济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总工会、行业工会可以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可以成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为职工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法律援助。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