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及集体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依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生产经营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改制、合并、分立方案,出售、租赁、破产和经济性裁员方案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职工分流及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单位的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破产企业整顿方案、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单位担保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等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五)对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由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六)进入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