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第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解除合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