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第十二条有效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合同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