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合同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