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已经死亡的;
(二)已经达到更新期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四)对人身安全、居住安全、交通、电力、通信、防洪排涝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因城市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