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政、通讯、电力、燃气、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因建设项目施工造成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