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应当补建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化用地,保证城市绿化用地总量不减少。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