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应当补建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化用地,保证城市绿化用地总量不减少。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