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速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等重大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公路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