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 交通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以破坏、翻越或者开启高速公路防护栏、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等方式非法进出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及高速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的除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的需要,责令高速公路经营者采取加固加高防护栏、设置隔离墙等措施防止破坏、翻越或者开启高速公路防护栏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