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对原有的道路、设施进行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工验收合格后交原管理单位管理,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原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