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