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推选或者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在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副主席中决定一人代理主席的职务。代理主席人选不是副主席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为副主席后,决定其代理主席的职务。
(三)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代理主任人选不是副主任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主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
(四)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的职务。代理院长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
(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的职务。代理检察长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代理检察长的职务。决定代理检察长,由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