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贸易,鼓励发展优势产业,建立商品生产基地,开展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和劳务合作。省人民政府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族贸易企业、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在投资、金融、税收和财政政策方面给予照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依法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