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村务监督机构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对所监督的村务事项作出说明和提供有关材料,并可以通过查账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实情况报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