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名额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设3人;(二)1001人以上2500人以下的村,一般设5人;(三)2501人以上的村,一般设7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人口、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