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借助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经营者的指定行为销售质价不符的商品。

质价不符是指商品的质量合格,但商品的价格显著高于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