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帮助其他经营者对销售数量、用户评价、应用排名、搜索结果排名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伪造物流单据、诱导作出指定评价;(二)为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组织、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以及资金、场所、工具等条件;(三)其他帮助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