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