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不因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原因受限制或者剥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女方享有的家庭共有财产的份额,必须征得女方同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