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表演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