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