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七条有效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