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