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