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风景区管理机构与具有执法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作配合机制,通过执法计划协调、联合执法等方式,明确具体执法事项衔接分工。

风景区管理机构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行制止,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影响,并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风景区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