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一)设置雕像或者塑造塑像,恢复或者新增摩崖石刻、碑碣;

(二)举办大型的游乐、演出、会展等活动;

(三)利用文物、景物、景点拍摄电影、电视;

(四)改变水资源、水环境和相关海域自然状态的活动;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