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风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下列环境保护工作:
(一)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应当实行雨污分离、集中收集、规范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二)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
(三)装运垃圾、砂石等的车辆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防止运载物体撒落;
(四)在经营活动或者旅游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以及其他发出高噪声的干扰周围环境的设施、设备;
(五)对空调、锅炉以及其他电机设备采取降噪、隔噪措施;
(六)限制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工作。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