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三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存在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者可能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上门家访等方式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干预,提供风险评估、心理咨询等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