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会、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