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鼓励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运用和转化,建立健全相关服务规范和标准。

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应当每年发布本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