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