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十六条有效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在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所申报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与相关的许可、行政审批文件记载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地址一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