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在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所申报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与相关的许可、行政审批文件记载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