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登记机关开放市场主体名称数据库,公开名称规则。登记机关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对申请人申报的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情形进行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及时提示申请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