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应急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处理海难事故产生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肇事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缴清;未缴清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开航。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