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与其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