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处理。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