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