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