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务院所属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机构和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