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行政复议、审计监督、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