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