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转供电主体收取除电费和损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