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移物,或者未采取固定措施敷设塑料薄膜、彩钢瓦等遮盖物;

(二)在35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五米的区域内,或者11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十米的区域内采石、取土、挖砂、挖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

(三)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垃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品;

(五)在密集输电通道范围内种植杉木林、油松等易燃树木;

(六)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七)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攀爬电力设施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等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八)排放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等造成电力设施损害;

(九)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打开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电缆井盖;

(十)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