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五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十一条有效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一)无法律、法规依据,拒绝或者中断向用户供电;(二)未按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三)未按国家和省核定的电价计收电费;(四)为用户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未经检定合格或者不能满足电力交易的技术要求;(五)为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六)其他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