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条例/第四章 电力运行安全第四十条有效执行有序用电或者因超电网供电能力、供电事故进行限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可中断负荷。本条例所称可中断负荷,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供电企业通过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可以直接中断而不产生人身伤害和不影响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安全的部分负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