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电力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等安全生产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