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码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建设船舶充电设施。

鼓励、支持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